弘扬工匠精神,技能成就梦想丨安徽万通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确实有这种可能,但是,只要借助简单的制度设计,就可以避免这种趋势。
打黑车的罚款,本身就可以变成一种强大的动力,只要有关部门给交通执法者一点特殊的政策,比如多少比例的罚款返回,比如允许罚款自收自支,这些执法者就会以百倍的努力,千倍的疯狂去做这件事。一个行政垄断的扭曲市场外面,肯定会存在一个与之竞争的黑市市场。
如果此番上海高层没有出头制止,那么可以预料,这样的钓鱼执法会更加恶性地拓展,到什么程度,没人可以说得清。所以,原本就非常简单的违法性执法,真相大白。上海是当今中国窗口式的国际化大都市,然而,在这样的窗口城市,居然出现清朝当年衙役的钓鱼执法,自我牟利的现象,的确让人失望,政府自身的现代化,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常设机构会这样,有的时候,原本为了兴一事而设置的机构,时间一长,对所兴之事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成了自生自养的体制怪胎,对原本该兴之事,反而有害。政府自我服务,自我借权牟利,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痼疾。
现在我理解了,为什么在清朝,朝廷有时候会特意规定,官府里的衙役不许随便下乡。抓不到黑车了,就钓鱼,平白制造出黑车来。如果真能这样,那电脑也能办案。
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千万不要怀疑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会在政治层面做否定根本制度这种离经叛道之事,因为中央仍然牢牢地掌握有国家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能力。如果民意仅仅是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法官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对于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我们强调司法必须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司法需要高度的职业化、同质化、专业化,但司法的判决结果,最后要反馈到社会,要接受社会民众的最终检验和验收。
在我看来,法官不仅要讲政治,而且要比一般人更讲政治,这个政治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现在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呼声中,根据我们的考察,并不仅仅是西方国家的要求,也是中国国内底层社会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呼声,更是中国学术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呼声。要让人民满意,唯一的办法就是服从法律,遵从法律。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眼里只有一些高深莫测的专业知识,而少了一些通俗易懂的运用,必然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作用不大。
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团结能干大事的优势,因而,拿西方的司法独立来套用中国,是隔靴搔痒,很难行通的。在缺少有效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容易出问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实际的差异,法官只会用高深的法言法语、完全采用西方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可想而知。此时,法官必须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不受误导。
近代以来,这种西化要求,从来就不是对中国现代化的实质性威胁。中国对人民的理解大多是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的。
我还想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是以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基础的。最近一年多来,广大法学家和学术界人士,以《经济观察报》和《南方周末》为阵地,如火如荼地讨论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与前景,尘埃尚未落定。
这就必须从机制上想办法。我们的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主政、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所谓送法下乡、下乡办案就成为中国司法特有的一道景观,成为人民共和国司法亲民、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重要特色和亮点。要使老百姓认同我们的司法,我们就要在坚持规则至上的前提下,结合具体的社会现实,结合法官的生活经验做出令人民满意的判决。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在我看来,当务之急是加强各个高校的法学院建设,以及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能力,减少司法对政治的依赖性,从而督促法官加强业务素质能力的自我提高,否则就尽快淘汰这些不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工作人员,使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尽快与法治先进国家接轨。
自2002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中心认识后,田教授也多次帮助和参与我们在云南有关涉法信访方面的调查。我们不能以政治见解的分歧来左右自己中立的裁判立场,不能以政治上的压力来影响自己公正的裁判,不能以自己的道德偏好和政治图谋来执行法律。
你怎么理解国情问题?田成有:中国是个大国,而且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当然要考虑我们的国情,考虑我们的社情。这犹如医生诊病,必须要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
过去谈到司法独立,更多地是放在防止权力的干涉上面。中国的体制是共产党领导,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有些纠纷的最终解决必须要依靠政党、依靠政府、依靠行政机关。
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完全背离社会预期的所谓司法精英化,有可能沦落成一种孤芳自赏的司法神秘主义。《法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有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在实质上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才能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成熟的法治。
在一定程度上说,民意是否得到了表达,民愤是否得到平息,民心是否得到理顺,这是衡量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尺度,也是法律目的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所理解的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在其秉持理性形成内心决断后作出公正裁判。
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这虽然达到了强化法院权威的作用,但也忽视了中国特有的调解价值,有可能使一些案件被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县政改革与司法制衡于建嵘:我考虑司法改革主要是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思考的。问题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直接与另一个命题相关,就是司法应走群众路线。
问题是,如果就是以统治集团的利益而言,也是需要一定的制衡性,这其中,司法作为制衡力量是十分必要的。《法官法》颁布以来,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那种仅凭政治热情和政策办案的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认为这只是形式问题,并不是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犯罪,而公约对此明确规定为犯罪,等等。1979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首次增设了受贿罪,并将其归入渎职罪。
为了顺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典在分则第八章中专设了贪污贿赂罪,使我国对贪污贿赂罪的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三是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查处万元以下的案件已很少。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作了修改和补充,并提高了受贿犯罪的法定刑。比如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刑法中对贿赂犯罪的标的物仅限于财物,而公约中贿赂犯罪的标的物不限于财物,其表述为不应有或不应当好处。